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月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通告表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中央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及本领域内相关安全资质。本文章截取部分通知内容,具体通知内容可点击原文链接查看: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考核巡查,督促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以及本领域内相关安全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原文链接:http://www.sasac.gov.cn/n2588035/c29970110/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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