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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科目设置不同不得借考
出处: 更新:2006-05-09 作者: 责编:keensoldier

近日,江苏省招办对2006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借考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要求明年参加高考的江苏考生均不得在考试科目设置形式与江苏省不同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借考,应回江苏省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

按照规定,外省考生要求在江苏省借考的,其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科目设置形式须与江苏省一致,考生持有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报江苏省招办批准后,县(市、区)招办方可为其办理借考手续。在高考结束后两天内(以邮戳为准),江苏省将考生试卷密封,随同有关材料按机要函件寄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省招办有关人士提醒,江苏省内的考生原则上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如果确有特殊情况需跨市借考的(指跨地级市),必须遵守“综合考试与高考在同一属地报名考试”的原则,考生本人须先持《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省内跨市借考申请表》和有关户籍、学籍证明向借考地县(市、区)、市招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上述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市招办审核同意,作为借考地的考生参加高考报名、考试。借考考生的高考电子档案、综合考试、体检等工作一律由报名所在地招办及相关部门负责。省内跨市借考的考生,借考手续须在全省高考综合考试报名前,即2005年11月7日前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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