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是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进行护士执业注册,确保在岗护士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第五条 护士执业注册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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