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纪人的证书注册与注销

介绍房产经纪人的资格证书的注册与注销条件和流程

房产经纪人的证书注册与注销证书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房产经纪人名义执业。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房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房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产经纪人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房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房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注销注册的情形

建设部及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注销注册,收回或者公告收回房产经纪人注册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受刑事处罚的;

4.在房地产经纪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5.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的;

7.严重违反房地产经纪职业道德的;

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达到规定的注册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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