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市卫计函〔2017〕935号)要求,区卫计局将于2018年1月开展2017年全区护士首次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一)首次注册: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注册条件者;
(二)延续注册:《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为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注册在岗护士。
二、注册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健康标准(详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提交材料
(一)首次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区卫生计生局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6.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7.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8.医疗单位临床实践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9.医疗机构聘用在护士岗位的有效证明;
1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1.注册人员花名册两份,并加盖公章。
1-7项由申请人向所在医疗机构提交,8-11项可由医疗机构统一出具。
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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