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原则
1. 精神分裂症的早期干预
强调早期、低剂量起始,逐渐加量、足量、足疗程的“ 全病程治疗”。
急性期用药6~8周,巩固期治疗3~6 个月。
维持期剂量应个体化,维持治疗对于减少复发或再住院具有肯定作用。
第一次发作维持治疗1~2 年,第二次或多次发作维持治疗时间应更长,甚至是终生服药。原则上单一用药。
2. 无抽搐电休克治疗
适应于出现冲动伤人、木僵或亚木僵、拒食、严重抑郁、自杀倾向的病人,可以选择无抽搐电休克治疗,以期快速控制症状。
3. 心理社会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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