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护士临床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二)
6.经鉴定为医疗事故者,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并实行次性支付。
7.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8.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9.血站每次采集献血者血液量一般为200ml,最多不得超过400ml,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
1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当履行避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将其疾病情况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11.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推诿或者拒绝对其进行治疗。
12.捐献人体器官,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也不得通过捐献人体器官谋取任何经济利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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